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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指南

来源:投资界 184502/17

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指南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壮大耐心资本,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我省构建了“省级引导基金+重点产业母基金+子基金”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体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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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壮大耐心资本,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我省构建了“省级引导基金+重点产业母基金+子基金”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体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云政发〔2024〕3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遴选指南。

一、适用对象

本遴选指南所称基金管理机构是指重点产业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机构。除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指定母基金管理机构外,母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遴选指南相关要求进行市场化遴选。

二、遴选原则

遴选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基金“募投管退”、产业资源导入等多个维度择优遴选管理机构进行合作,以支持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母基金及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设立原则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鼓励母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子基金须引入社会资本和母基金同步出资。母子基金根据功能定位分为创业投资类、重点产业类。

(二)存续期限

母基金存续期:创业投资类原则不超过13年,重点产业类原则不超过10年,存续期确需延长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年。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母基金存续期。

(三)投资方式

母基金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直接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可新设子基金、参股存量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创业投资类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60%、重点产业类不超过50%。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投资决策程序直接开展项目投资,不得再投资基金,对省内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政府实缴出资额。参与国家级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母基金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其认缴规模的20%,不得对所投资项目控股,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共同商议确定。母基金中政府实缴出资的年管理费不超过1%;子基金中政府实缴出资的年管理费不超过2%,创业投资类基金可提高至3%。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基金实缴出资额,退出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金额;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兑现与基金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五)收益分配

基金各出资人原则上按各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损失。政府出资部分可对其他社会出资人及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让利,让利机制应在基金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基金管理机构遴选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金

基金管理机构须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设立,注册资本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管理资质及荣誉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三年以上;

(2)基金管理机构及主要人员(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拥有良好的合规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一年内不存在管理团队成员大量离职等情况,拥有良好的稳定性;

(3)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建立并实行了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4)基金管理机构拥有良好的业内口碑及市场认可度。

3.团队配备及规模

(1)配备的管理团队成员应具备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条件,拥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2)配备的核心成员(拟任基金的关键人士及专职高管,下同)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拟服务于基金且在申报单位担任合伙人或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3)配备的核心成员中应有过良好的合作共事经历。

4.投资管理能力

(1)基金管理机构及配备的核心成员具有较好的投资经验和具有良好投资管理能力,如有云南省域内投资经验可优先考虑;

(2)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累计实际管理的基金产品不少于3支,至少1支规模不低于5亿元,累计实缴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以提供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为准),相互平行基金应合并计算其规模并按1支计算其数量。

5.历史投资业绩

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成员具有良好的历史业绩:

(1)累计已投资项目(含自有资金投资)中:已退出的项目数量不低于3个,不同基金主体、不同轮次投资的同一个法律主体视作一个项目,项目退出方式包括IPO、并购、清算、股权转让(管理机构、核心成员及关联基金间的股权转让除外);

(2)以上核心成员的历史业绩确保真实可核查,核心成员应在相关基金曾担任关键人士或委派代表,或在申报单位及相关基金的管理人中担任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6.基金方案契合度

在申请财政资金出资比例、投决机制、投资方向、投资领域、管理费及门槛收益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计划和策略切实合理可行,符合基金方案有关要求。

7.募资能力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金募集能力,鼓励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应提供本次拟设基金募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方案、出资意向函等证明。

8.投后服务能力

具备较深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能够较好地为被投企业提供企业管理咨询、合规建议、产业链整合、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

9.风险管理能力

具有较丰富的风险评价、预防和处置能力,具有较高的风险管控专业化水平,有效防范基金运营风险。

10.项目储备

拥有较强的行业研究能力,拥有丰富的优质产业项目储备资源。

11.本地化服务能力

基金管理机构应承诺团队成员对云南本地经济和产业情况具备较好的投入程度和专注程度,以保证基金运作的实体化和本地项目发掘能力。

(二)遴选要求

1.为了保证遴选的公正性,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遴选;

2.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方式,参与遴选的机构及其配备的核心成员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原则上对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与政府投资基金配合度较差的机构不接受参与遴选。

五、特殊情况下的退出安排

基金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资金有权无条件退出,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第三方无条件受让政府资金对母基金或子基金出资形成的全部权益,受让价格参照政府出资额的公允价值与原始出资额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

(一)基金方案获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财政资金出资到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或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况的;

(五)连续两次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六)其他不符合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六、其他事项

本指南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本指南出台后,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参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执行。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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